支付定金後,後悔不想履行契約,是否可要求退還?
發佈日期:2016.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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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訂金後,反悔不想履行簽訂買賣契約,是否要求退還?
依民法第248條規定,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訂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是否可以要求訂金退還依民法第249條規定,訂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訂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訂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訂金不得請求返還。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訂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訂金。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訂金應返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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