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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稅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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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時申報?向何單位申報? |
除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財產贈與外,贈與人在1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
贈與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者,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或所屬分局、稽徵所申報;其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為贈與者,向臺北市國稅局申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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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是贈與稅納稅義務人? |
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但贈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 行蹤不明者。 逾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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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計算應納贈與稅? |
贈與總額:贈與人每年贈與之財產全部扣除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財產 課稅贈與淨額=贈與總額-免稅額(220萬)-扣除額 應納贈與稅額=課稅贈與淨額×稅率10/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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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計入贈與總額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規定:下列各款不計入贈與總額 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 捐贈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之財產。 捐贈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 及祭祀公業之財產。 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之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 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且做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不計入土地及其地上農作物價值 全數。但該土地如繼續供農業使用不滿5年者,應追繳應納稅賦。 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 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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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稅免稅額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22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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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額 |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1條規定:「贈與附有負擔者,由受贈人負擔部分應自贈與額中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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