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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內重購相同用途之用地,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案件均列入管制
發佈日期:2009.02.11    

2年內重購相同用途之用地,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案件均列入管制

臺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自營工廠用地或自耕農業用地,2年內重購相同用途之用地,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案件均列入管制,自98年1月5日起至3月31日止展開為期3個月清查工作,防杜逃漏稅捐。 土地所有權人申請重購土地退稅後,若將重購之土地出售或轉作其他用途,藉以規避應納土地增值稅,並從事土地投機者,在5年內有無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稅捐單位每年均列入定期清查,防杜逃漏並維護租稅公平;清查重點以重購土地後,所有權有無移轉他人、夫妻贈與,或出租供營業使用等情形。(資料來源財政部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