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簡介
服務項目
相關連結
相關法令
相關消息
黃地政士相關報導
網路相簿
房屋土地仲介
服務項目


 說明:土地權利書狀因為損壞、滅失等,由登記名義人向不動產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申請補給登記。

名  稱  土地登記規則 英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07 月 06 日
 
  第 一二 章 其他登記
      第 三 節 書狀換給及補給登記
第 154 條  
土地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損壞或滅失,應由登記名義人申請換給或
補給。
第 155 條   申請土地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補給時,應由登記名義人敘明其滅失之原因,檢附切結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經登記機關公告三十日,並通知登記名義人,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後,登記補給之。前項登記名義人除符合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七款、第八款、第十款及第十五款規定之情形者外,應親自到場,並依第四十條規定程序辦理。


【編註】本超連結法規檔以總統府公報立法院法務部資訊網為依據,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如需正式引用,請以政府公告版為準。
如有發現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本站未收編之法規,敬請告知,謝謝!
S-link 電子六法全書 編輯著作權者黃婉玲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