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銷售契約書
受託人 (或商號)接受委託人 之委託仲介銷售下列不動產,經雙方同意訂定本契約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委託銷售之標的
一、土地標示(詳如登記簿謄本):
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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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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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
鄉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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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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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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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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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或非都市土地使用地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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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積
(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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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無設定他項權利、權利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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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無租賃或占用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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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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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築改良物標示(詳如登記簿謄本):
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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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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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
鄉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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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
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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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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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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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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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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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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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完成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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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積
(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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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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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
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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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無設定他項權利、權利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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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無租賃或占用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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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年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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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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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屬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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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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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委託銷售價格
委託人願意出售之總價格為新台幣 元。
售價高於委託價格時,超出的部份,全部歸受託人所有。
第三條 委託銷售期間
委託銷售期間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條 服務報酬
買賣成交者,受託人得向委託人收取服務報酬,其數額為實際成交價之
百分之 ,前項受託人之服務報酬,委託人於與買方簽訂買賣
契約時,支付服務報酬百分之 予受託人,餘百分之 於
交屋時繳清。
第五條 違約之處罰
委託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受託人已完成仲介之義務,委託人仍應
支付第五條約定之服務報酬,並應全額一次付予受託人:
(一)委託期間內,委託人自行將本契約不動產標的物出售或另行委託第三者仲介者。
(二)簽立書面買賣契約後,因可歸責於委託人之事由而解除買賣契約者。
(三)受託人已提供委託人曾經仲介之客戶資料,而委託人於委託期間屆滿後
二個月內,逕與該資料內之客戶成交者。但經其他不動產經紀業仲介成
交者,不在此限
第六條 附件效力及契約分存
本契約壹式貳份,由雙方各執乙份為憑,並自簽約日起生效。
第七條 未盡事宜之處置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習慣及平等互惠與誠實信用原則公
平解決之。
立契約書人
受 託 人
姓名(統一編號): (簽章)
地址:
電話:
委 託 人
姓名(統一編號): (簽章)
地址:
電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