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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銷售契約書

受託人        (或商號)接受委託人      之委託仲介銷售下列不動產,經雙方同意訂定本契約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委託銷售之標的

一、土地標示(詳如登記簿謄本):

所有權人

市區

鄉鎮

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或非都市土地使用地類別)

面積

(平方公尺)

有無設定他項權利、權利種類

有無租賃或占用之情形

權利範圍

 

 

 

 

 

 

 

 

 

 

 

 

 

 

 

 

 

 

 

 

 

 

二、建築改良物標示(詳如登記簿謄本):

所有權人

市區

鄉鎮

建築物完成日期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有無設定他項權利、權利種類

有無租賃或占用之情形

 

 

 

 

 

 

 

 

 

民國

 年

 月日

主建物

 

 

 

 

 

附屬建物

 

共用部分

 

 

 

第二條  委託銷售價格

        委託人願意出售之總價格為新台幣                      元。

        售價高於委託價格時,超出的部份,全部歸受託人所有。

第三條  委託銷售期間

  委託銷售期間自民國      日起至     日止。

第四條  服務報酬

  買賣成交者,受託人得向委託人收取服務報酬,其數額為實際成交價之

  百分之     ,前項受託人之服務報酬,委託人於與買方簽訂買賣

  契約時,支付服務報酬百分之    予受託人,餘百分之     

        交屋時繳清。

第五條  違約之處罰

委託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受託人已完成仲介之義務,委託人仍應

    支付第五條約定之服務報酬,並應全額一次付予受託人:

(一)委託期間內,委託人自行將本契約不動產標的物出售或另行委託第三者仲介者。

(二)簽立書面買賣契約後,因可歸責於委託人之事由而解除買賣契約者。

  (三)受託人已提供委託人曾經仲介之客戶資料,而委託人於委託期間屆滿後

       二個月內,逕與該資料內之客戶成交者。但經其他不動產經紀業仲介成

       交者,不在此限

第六條  附件效力及契約分存

本契約壹式貳份,由雙方各執乙份為憑,並自簽約日起生效。

第七條  未盡事宜之處置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習慣及平等互惠與誠實信用原則公

平解決之。

 

立契約書人

       

姓名(統一編號):                                  (簽章)

地址:

電話:

       

姓名(統一編號):                           (簽章)

地址:

電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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