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頁
|
論任何理由不得拖延或拒納。
|
(1)每月租金新台幣 元整,現金應於每期 日前繳付,無
|
第三條:租金:
|
日止。
|
第二條:租賃期限:租賃期限: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
|
第一條:房屋所在地及使用範圍:
|
因房屋租賃事件,訂立本契約,雙方同意之條件如左:
|
立契約書人出租人 (以下簡稱甲方)承租人 (以下簡稱乙方)。
|
房屋租賃契約書
|
第二頁
|
(6)、契約期間內乙方若擬遷他處時,乙方不得向甲方請求償還租款或移轉費及
|
還甲方,不得藉詞推諉或任何主張向甲方請求遷移費或任何費用。
|
得損害原有建築。乙方於交還土地時,並應負責回復原狀。
|
(4)、土地房屋有改裝設施之必要,乙方取得甲方之同意後,始得自行裝設但不
|
(3)、土地房屋不得供非法使用,或存放危險物品,影響公共安全。
|
以其他變相方法由他人使用土地房屋。
|
(2)、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將土地房屋全部或一部份轉租、出借、頂讓、或
|
(1)、本土地房屋係供 之用。
|
第四條:使用租賃之限制:
|
乙方。
|
(2)、保證金新台幣 元整,於租賃期滿交還房屋時甲方無息交還
|
第三頁
|
(3)、乙方如有發生違約事項,以致損害甲方之權益者,乙方願拋棄先訴抗辯權
|
如訴訟時其訴訟費用、律師費用一切歸乙方負責支付。
|
支付時,甲方得終止租約,並以存証信函為終止日為準。
|
(1)、乙方違反約定方法使用土地房屋,或拖久租金,經甲方催告限期繳納仍不
|
第六條:違約處罰:
|
修理。
|
者,均應負損害賠償之責。土地房屋因自然之損壞有修繕必要時,由甲方負責
|
生外,因乙方之故意,過失毀損土地房屋,或因可歸責乙方之事因致失火焚燬
|
乙方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使用土地房屋,除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拒之情形發
|
第五條:危險負據:
|
一切權利金,當自該土地房屋無條件照原狀交還甲方,乙方決不異議。
|
第四頁
|
|
|
|
以上約雙方同意各無反悔,恐口無憑,訂立貳份各執乙份存照
|
(4)、契約條款未詳盡規定或未妥善事項得由甲乙雙方洽商協議訂定後實施之。
|
並經雙方協議處理之。
|
(3)、契約期間內遇有激烈物價波動時,甲方得向乙方提議調整土地房屋價款,
|
應視做廢物論,應任憑甲方處理。
|
(2)、無論租約期滿或終止租約,乙方遷出時,如遺留傢俱或任何雜物等不搬者
|
(1)、印花稅各自負責。乙方使用之水電費及營業上必須繳納之費用自行負責。
|
第七條:其他特約事項:
|
第五頁
|
|
|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
|
|
見証人
|
住址
|
立契約人(乙方) 蓋章 身份證號碼
|
住址
|
立契約人(甲方) 蓋章 身份證號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