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契約書
立契約書人出租人 (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人 (以下簡稱乙方)。
因房屋租賃事件,訂立本契約,雙方同意之條件如下:
第一條:房屋所在地及使用範圍:
第二條:租賃期限:租賃期限: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
第三條:租金:每月租金新台幣(以下同) 元整
支付方法:租金每 月付壹次於每次之首日以現金支付。
保證金新台幣 元整,於租賃期滿交還房屋時無息返還。
第四條:使用租賃物之限制:
1.本房屋係供 之用。
2.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將房屋全部或一部份轉租、出借、頂讓,或以其他變相方法由他人使用房屋。
3.乙方於租賃期滿,應即將遷讓交還,不得向甲方請求遷移費或任何費用
4.房屋不得供非法使用,或存放危險物品,影響公共安全。
5.房屋有改裝設施之必要,乙方取得甲方之同意後,得自行裝設,但不得損害原有建築。乙方交還房屋時,並應負責回復原狀。
第五條:危險負擔:乙方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使用房屋,除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拒之情形外,因乙方之故意、過失毀損房屋,或因可歸責乙方之事因致失火焚燬者,均應負損害賠償之責。房屋因自然之損壞有修繕必要時,由甲方負責修理。
第六條:乙方如違約不於租賃期滿時交還房屋或違反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者甲方得請求乙方給付違約金新台幣 元整。
第七條:其他特約事項:
1.房屋之稅捐由甲方負擔。乙方水電費及營業上必需繳納之稅捐,自行負擔。
2.乙方遷出時,如遺留傢俱不搬者,視為放棄,應由甲方處理。
3.如有連帶保證人時公證書載明金錢債務逕受強制執行時其效力亦及於連帶保證人。
4.本契約租賃期限未滿,一方擬終止租約時,須得對方同意。
5.乙方積欠租金達兩個月以上,或違反第四條使用租賃之各款限制時,甲方得終止租約,收回租賃物。
第八條:應受強制執行之事項:承租人如於租賃期滿時不交還租賃標的物,或不遵約給付租金,或違約時不履行違約金,應逕受強制執行。
出 租 人:
身份證字號:
住 所:
承 租 人:
身份證字號:
住 所:
連帶保證人:
身份證字號:
住 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