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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毗鄰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
毗鄰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經辦竣農地重劃農業用地,在不影響農地重劃區完整性及農業生產環境原則下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同意申請變更使用:

(一)因防止災害、國防需要、規劃農民住宅所需用地。

(二)經行政院核定公共建設所需用地。

(三)申請事業用地變更面積已達送區域計畫審議規模者,因無可避免使用農地重劃土地,且已依規定對使用農地重劃土地之灌、排水系統等農業建設投資未造成影響,或有影響惟已研擬相關防護與配合措施者。

(四)凹入鄉村區為自然地形、建築用地包圍或被合法建築用地包圍、夾雜零星農業用地,符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者。

(五)政府機關興辦公共建設或政府機關興辦提供公眾使用之設施所需用地。

(六)經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與農業經營相關農業產銷設施所需用地。

(七) 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依據 行政院 2015年經濟發展願景第一階段三年衝刺計畫 所規範 原設廠用地於依農地重劃條例辦竣農地重劃前已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申請毗連土地擴展工業,且原設廠及擴展工業均屬低污染無公害事業者。

前項第五款及第六款使用土地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

(一) 申請變更用地所在地的鄉 (鎮、市、區)已辦竣農地重劃農牧用地面積達該鄉(鎮、市、區) 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面積百分之八十以上 。
(二)屬於農地重劃條例 第二 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各款土地。
(三) 政府機關興辦提供公眾使用既有公共建設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確有擴大事業使用必要毗連土地。
(四) 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前經專案輔導 變更 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既有農業產銷設施,經認定確有擴展事業使用必要毗連土地

  工業區擴充變更
利用毗鄰農業區土地作工業區擴充,以促進工業發展。每次申請變更毗鄰土地總面積不得超過5公頃,原有廠地應為自有,並確已無法再擴充者。將不適合繼續作工業使用土地變更為住宅區、商業區或其他使用分區。
區位限制:
一、 工業區內舊有聚落地區 (一公頃以上且人口密度達200人/公頃)
二、 工業區內70%為居住使用 (以街廊為計算單位,居住使用以合法建築計算)
三、 夾雜於住宅區或商業區內工業區土地 (以街廊為計算單位,居住使用以合法建築計算)
四、 83年9月23日以前已興建完成工業區建築基地,現作住宅或商業使用 (工業發展沒落地區)(六)經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與農業經營相關農業產銷設施所需用地。
  興辦工業人申請利用毗鄰非都市土地擴展工業
    所稱「毗鄰非都市土地」,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  原設廠用地符合土地使用分區或編定使用地類別。
二  申請變更編定毗鄰非都市土地,與原設廠用地相連接。
三  申請變更編定毗鄰非都市土地與原設廠用地間或毗鄰非都市土地間,隔有道路、水路時,其寬度合併計算不得超過十公尺(※隔有道路或水路時送件時應加附該道路或水路所有權人或主管機關同意使用文件)。

   申請變更編定毗鄰非都市土地與原設廠用地間或毗鄰非都市土地間,隔有道路、水路寬度合併計算超過十公尺,不妨礙廠地整體規劃利用,並「經經濟部認為適當」者,不受前項第三款規定限制。

 毗鄰之非都市因確有需要申辦土地變更編定(擴展工業)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  屬低污染事業(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辦認定)。
二  領有工廠登記證(已辦工廠登記),確有擴廠需要者。
三  申請變更編定總面積不得超過五公頃。
四  規劃變更土地總面積百分之十之土地作為綠地。
五  非屬水庫集水區。(送件應併附經濟部水利署核發證明文件)
六  未妨礙鄰近農田灌溉、排水及農路系統(廢污水排放同意搭排或分排者先行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七  非屬其他法令規定禁止使用者。
八. 其他由經濟部視使用地類別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條件。

另,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1條:利用毗鄰土地擴展工業或設置污染防治設備或增闢必要通路,以原有廠地為丁種建築用地或工業區土地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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