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土地總登記後未登記之土地,因為地籍管理,必須編號登記時,依照總登記程序向土地所在地之登記機關申請土地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說明:當事人雙方約定互相移轉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經訂立書面契約後,向不動產所在地之登記機關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以生物權變動之效力。
說明:公有土地承領人依法繳清地價後,檢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通知函向登記機關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
說明:土地或建物共有人,為方便於使用、收益、處分其應有部分,經全體共有人訂立分割移轉契約書或法院判決確定、訴訟和解或調解或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二經由直轄市或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調處成立,向不動產所在地之登記機關申辦所有權分割移轉登記。
說明:土地總登記後,因分割、合併、增減、地目變更及其他標示變更,向登記機關申請標示變更登記,如分割、合併、滅失、回復、地目變更、面積增減、建物門牌變更、建物基地號變更、土地使用分區及編定種類之變更、土地重劃、地籍圖重測確定登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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