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已經登記機關登記之地上權、農育權及不動產役權,如果有讓與、繼承等移轉之情事,應該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辦權利移轉登記;如有權利範圍、利息或地租、權利存續期限等變更情事,應該向不動產所在地之登記機關申辦權利內容變更登記。
說明:抵押權設定後,如權利範圍、金額、利息、債務清償日期等有變更情事,向不動產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申辦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
說明:抵押權設定後如有移轉情事,向不動產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申辦抵押權移轉登記。
說明: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擔保之土地或建物,就其賣得價金受清償之權,經訂立書面契約後,向不動產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申辦抵押權設定登記。
說明:已經登記之土地或建物,因法院之判決、訴訟上和解或調解成立取得權利,向不動產所在地之登記機關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以生物權變動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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