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土地總登記後,因分割、合併、增減、地目變更及其他標示變更,向登記機關申請標示變更登記,如分割、合併、滅失、回復、地目變更、面積增減、建物門牌變更、建物基地號變更、土地使用分區及編定種類之變更、土地重劃、地籍圖重測確定登記等。
說明:已經登記之土地或建物所有權人,將土地或建物產權無償贈與他方,經由他方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經訂立書面契約後,向不動產所在地之登記機關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以生物權變動之效力。
說明:已經登記之土地或建物,因買賣雙方當事人之約定,一方將所有權移轉予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法律行為,經訂立書面契約後,向不動產所在地之登記機關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以生物權變動之效力。
說明:已經登記之土地權利,因為登記名義人死亡,由其繼承人繼承其權利,向不動產所在地之登記機關申辦權利移轉登記,以確定並保障權利之歸屬。
說明:新建或舊有合法建物,為確保其權屬而向登記機關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地址:411台中縣太平市新平路二段35號電話:04-22753052 傳真:04-22795098本站相關法令之來源 :全國法規資料庫入口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