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抵押權設定後如有移轉情事,向不動產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申辦抵押權移轉登記。
說明: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擔保之土地或建物,就其賣得價金受清償之權,經訂立書面契約後,向不動產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申辦抵押權設定登記。
說明:已經登記之土地或建物,因法院之判決、訴訟上和解或調解成立取得權利,向不動產所在地之登記機關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以生物權變動之效力。
說明:土地總登記後未登記之土地,因為地籍管理,必須編號登記時,依照總登記程序向土地所在地之登記機關申請土地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說明:當事人雙方約定互相移轉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經訂立書面契約後,向不動產所在地之登記機關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以生物權變動之效力。
說明:公有土地承領人依法繳清地價後,檢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通知函向登記機關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
說明:土地或建物共有人,為方便於使用、收益、處分其應有部分,經全體共有人訂立分割移轉契約書或法院判決確定、訴訟和解或調解或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二經由直轄市或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調處成立,向不動產所在地之登記機關申辦所有權分割移轉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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