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已經登記之土地或建物,因為強制執行法由拍定人持憑執行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或公正第三人發給之拍定證明書,向不動產所在地之登記機關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以生物權變動之效力。
說明:土地權利書狀因為損壞、滅失等,由登記名義人向不動產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申請補給登記。
說明:已經登記之他項權利,因為債務清償、權利拋棄等,致權利消滅時向不動產所在地之登記機關申辦塗銷登記。
說明:登記人員或利害關係人於登記完畢後,發現登記錯誤或遺漏,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辦更正登記。
說明:土地權利依信託法成立信託關係或為其他處分,向不動產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申辦權利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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